發(fā)布日期:2013-02-21
信息來源:
陳女士來電咨詢:我今年5月和男方協議離婚,因為男方對婚姻存在過錯,當時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和房子歸女方,12萬元的存款歸男方,男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并已經辦完了離婚手續(xù)?,F在男方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我已經收到法院傳票。現在該怎樣處理這件事?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離婚協議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協議,是包括對財產分割、子女監(jiān)護與探視、子女撫養(yǎng)費承擔等問題達成的合議。有效的離婚協議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夫妻一方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法院對一年內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訴的情況是予以受理的。但是,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法院對于當事人提起的該類訴訟,是否重新進行財產分割,還要看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12348提供 劉曉群整理)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