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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依法治德更靠譜

發(fā)布日期: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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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務員道德建設的哲學基礎,主要是基于“人性本惡”假定,即承認人是理性經濟的,會有私利私心,無論一個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會受到私人利益的誘惑,都有可能做出有違道德要求的行為。故而,光靠道德說教是不管用的,必須要靠法制約束。事實證明,這一套哲學基礎和依法治德是可靠可行的
強調公務員官德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搞法治,讓我們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是如何監(jiān)管公務員的。
新加坡:反貪局由總理直接領導
不受干涉
新加坡能成為世界上廉潔度很高的國家之一,與其嚴格的立法和有法可依的做法密不可分。1960年,新加坡頒布了該國第一部《防止貪污法》。此后,新加坡又根據(jù)形勢變化對其進行了7次修改,從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新加坡政府還推出了《公務員懲戒規(guī)則》,這是一部關于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法律,詳細規(guī)定了公務員委員會對不夠刑事處分的公務員瀆職和玩忽職守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程序,對《防止貪污法》又是一個補充。此外,1988年出臺的《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是一部專門懲治腐敗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補充和完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允許政府凍結和沒收貪污犯來源不明的財產和資產,補充和完善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為執(zhí)行《防止貪污法》,新加坡1962年就成立了高效精干的反貪機構——— “貪污調查局”。該局由總理直接領導,局長由總理任命,對總理負責,不受任何機關與個人的干涉。多年來,“貪污調查局”權力巨大,且辦事效率高,是查處和防范貪污腐敗的強力機構。這些詳細嚴格的法律法規(guī)和高效的權力機關,編織起了一張碩大無比的嚴密法網,成為威懾和打擊貪污腐敗行為的利器。
芬蘭:公務招待點了什么菜
都要曬在網上
在芬蘭只有四部固定的專用公車: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和國防部長各一輛,但他們只能上班時使用。其他公務人員公務用車只能臨時申請。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公車私用,芬蘭曾經設計了一套監(jiān)控系統(tǒng)。公車上裝有兩個按鈕的發(fā)射器,一個刻有公務字樣,一個刻有私事字樣。如果是私事用車,要照章交錢;如果是公務用車,需要向政府部門申請去向,用車時按下按鈕,監(jiān)控中心收到信息,能隨時掌握車輛行蹤。令人感慨的是,這套系統(tǒng)安裝5年,竟然沒有抓到一個違規(guī)者。于是,政府干脆把它拆了。
芬蘭人熱情好客,但是絕少有人假公濟私。凡是公務招待,上至總理,下至普通科員都要詳細地列出清單:點了什么菜,招待了多少人,花了多少錢,都要曬在網上,接受公眾監(jiān)督。曾經有一個芬蘭高官在公務招待中點了一道價值20歐元的鵝肝而遭受質疑,結果這位高官無奈辭職。
芬蘭人口少,政府公務人員也少,但公職高薪,所以公務人員十分珍惜,清廉已經成為芬蘭的一種風尚。在芬蘭,已經許多年沒有嚴重得可以讓人“津津樂道”的腐敗案件。
加拿大:為公務員避免利益沖突
建筑堅固制度屏障
加拿大《利益沖突法》設定了公務員需要遵從的關于財產申報、資產處理、離職后行為限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從而為公務員避免利益沖突建筑了堅固的制度屏障。
按照規(guī)定,公務員在任職后60日內要向利益沖突和道德專員提交“機密報告”,陳述自己的資產和債務。只要財產和債務與公務員的官方職責之間有任何真實的、明顯的或潛在的沖突,則必須在機密報告中進行陳述。如果部門領導認為某資產與公務員的職責構成了真實的、明顯的或潛在的利益,那么公務員在任職、調動或解聘后的120日內,要將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資產處理完畢,或以公平交易的辦法出售資產,或把資產委托給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
為了避免新的工作與以前工作發(fā)生利益沖突,離職公務員在一年內,不允許接受那些與其離職前一年內,個人或其下屬與官方有重要交易的董事會的任命或雇用;不允許代表那些與其離職前一年內,個人或其下屬與官方有重要交易的人的利益,去做與政府部門或組織有關的事情;不準提供給客戶在其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未曾向公眾發(fā)布的有關項目或政策方面的咨詢信息。
美國:把公務員職業(yè)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
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發(fā)生了一系列不道德行為,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等,民眾對政府公務員的道德行為產生了嚴重懷疑,為了挽回政府信用危機,美國政府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公務員道德法規(guī)。
1978年,美國通過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其目的是:“建立某種聯(lián)邦政府機構,適當改組聯(lián)邦政府,對聯(lián)邦政府的工作進行某種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員和國家機關的廉潔性等。”1989年,美國又對原《政府道德法》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其主要內容有:①要求所有政府高級官員公布財產收支情況;修改財產申報方式,使申報內容一目了然。②規(guī)定聯(lián)邦法官必須遵守聯(lián)邦政府有關利益沖突的管理條例:③禁止政府官員、法官和議員受禮或免費旅行。④禁止議員和政府高級官員參加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會。⑤規(guī)定政府官員非工資性收入不得超過其工資收入的15%⑥政府高級官員和國會議員去職后,一年之內不得利用其與在職官員的關系從事游說活動或利用非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⑦禁止國會議員挪用競選資金支付私人開支。⑧擴大獨立檢察官員的權限,使其可以獨立調查議員的違法行為。
西方公務員道德建設的哲學基礎,主要是基于“人性本惡”假定,即承認人是理性經濟的,會有私利私心,無論一個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會受到私人利益的誘惑,都有可能做出有違道德要求的行為。故而,光靠道德說教是不管用的,必須要靠法制約束。事實證明,這一套哲學基礎和依法治德是可靠可行的。 (碧明)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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